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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
为加大对重大粮食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制定市粮食局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市粮食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 (一)重大案件范围 1.涉及跨区(市)的区(市)重大粮食经营违法案件; 2.市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市粮食局直接进行查办的案件; 3.其他需要市粮食局进行查处的重大粮食经营违法案件。 (二)查处程序 按照《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 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在60日内作出处罚(理)决定;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市粮食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 二、市粮食局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 (一)挂牌督办案件范围 1.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2.各区(市)在执法工作中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工作难度大的案件; 3.经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4.市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市粮食局督办的案件; 5.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粮食经营违法案件。 (二)督办程序 1.确定督办案件。市粮食局从举报电话、举报信件、领导批办、媒体报道、执法检查中发现、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源或案件线索,经过筛选并调查核实后,对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提出拟挂牌督办的建议,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列为市粮食局挂牌督办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报局长批准。 2.下达督办通知。对挂牌督办案件以市粮食局正式文件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通知案件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同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承办单位、案件名称、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实、督办要求、办结时限和联系人等内容。 3.案件查处。对市粮食局挂牌督办案件,实行承办单位领导负责制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收到市粮食局督办通知后,立即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调查处理,按时完成案件查处任务。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和特殊案件,可向市粮食局申请派出督导组协调、指导办案。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期限由市粮食局根据违法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个月,承办单位要在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15天向市粮食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最多延长30天。 4.督办。市粮食局对挂牌督办案件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承办单位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进行催办,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部分重大案件,市粮食局可派督导组现场督办或参与调查取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求承办单位定期向市粮食局反馈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直至案件办理完毕为止。 (三)督办结果 案件承办单位在结案后10日内形成挂牌督办案件结案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市粮食局,同时提交解除挂牌督办审批表。市粮食局在收到挂牌督办案件结案报告和解除挂牌督办审批表后,及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核查。经审查和核查,认为承办单位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符合解除挂牌条件的,提出解除挂牌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终结挂牌督办,并向承办单位下发解除挂牌通知书;认为案件尚未完全终结,不符合解除挂牌条件的,责令承办单位继续调查处理;认为办案单位定性不准、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依法予以纠正。 承办单位因各种原因,确实无力查处的,要向市粮食局写出书面报告。对部分特别重大案件,市粮食局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四)责任追究 对承办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市粮食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1.承办单位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拒不办理的; 2.不按挂牌督办要求办理的或未在督办期限内完成督办任务的; 3.不按照要求报送案件进展情况和结案报告,或者报送情况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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