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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 |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收费单位是否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 (二)收费单位对有关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收费单位的年度收支情况; (四)收费单位收费公示情况; (五)对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否存在超权限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制定依据是否充分、收费标准制定流程是否合法、监督检查规范化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定期网上监督检查和不定期实地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市级管理的收费单位,要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价格、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收费单位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撰写收费统计分析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单位,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采取随机抽查、定点检查等方式,每年对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管理工作检查1次;每年要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辖区收费及管理情况的年度统计、分析报告。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利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网上申报; (二)实地查阅收费单位账目、单据; (三)查阅收费单位有关文件、材料、记录等; (四)对收费单位、收费对象进行询问; (五)对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要求、每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制定流程进行1次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和工作方式。 (二)通知检查对象。成立检查组,通知相对人或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对象为收费单位时,通过听取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账目、材料或原始记录,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对象为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时,要求被检查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对需开展现场核查的,要求被检查的区(市)抽取1个收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四)保存证据。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签名。 (五)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单位现场反馈检查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六)督促整改,将有关整改结果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在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单位和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二)对存在严重问题,或问题较多的被检查单位和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 (三)整改完成后,被检查的单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及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被检查的区(市)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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