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2.《反垄断法》(2007年8月通过)第五十四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1999年7月国务院批准,2006年2月第一次修订,2008年1月第二次修订,2010年12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四条: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4.《山东省制止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暂行规定》(1996年4月省政府令第68号)第十九条: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国家计委令第4号)第十四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纵容牟取暴利的行为的。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十一条:对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和从重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从重处罚;因处罚失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